安全管理

SAFETY MANAGEMENT

  

c55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8/27 浏览量:1785

 一、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及仓库物资、设备设施等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

  三、具体内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经常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宣传教育或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2.按照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月活动。

  3.定期组织安全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4.教育消防重点部位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操作,并监督现场作业,确保安全。

  5.结合季节变化和重大节假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大批量物资进出库时,制订各项安全保证措施。

  6.教育、培训员工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警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堵塞漏洞。

  7.新员工上岗前开展安全生产三级业务培训。新员工操作设备时,必须由部门指定人员在身边现场指导、教练,由指定人员负责其安全责任。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经常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2.检查各重点部位安全生产负责人执行制度情况。

  3.检查设备、设施运转情况,电器使用记录情况,吊、索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4.检查重点部位设施、避雷设施、电器线路的完好情况及周围环境管理情况。

  5.检查重点部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员工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情况。

  6.主管设备、车辆的部门按制度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主管领导定期检查。

  7.各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自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安全生产监督员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整改项目书面通知需整改部门。

  9.定期组织全公司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由各部门及时整改,并进行复查。

  (三)库区安全作业规定

  1.作业现场保管员、设备操作员、接运员等对作业现场的安全负责,是生产现场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2.现场安全责任人应遵守安全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并提醒客户遵守本公司安全规定,如提醒或制止无效,及时向保卫部门反映情况。

  3.公司设立一名安全生产监督员,负责库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负责各种装卸器具的检查。安全生产监督员应制止一切违章行为,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4.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现场指挥。

  5.遇高难装卸作业,主管部门应与安全管理部门互通情况,制定专项装卸方案,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6.装卸、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凡进入龙门吊、行吊、汽车吊作业区域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7.新进员工必须在师傅带领下从事一般性机械作业,由师傅承担其安全管理责任,不得私自动用作业车辆。

  8.凡在库区内行驶的一切机械车辆(没有驾驶室的)严禁带人。否则,承担因此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

  9.凡在本公司进行装卸、施工、维修的单位,必须设专兼职安全员,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负责。

  10.一切外来人员(货主、代理人、承运人等)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作业现场,严禁随意指挥本公司作业机械,否则,承担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

  11.外来人员、车辆不得随意在作业现场走动、穿梭,货主、海关、商检、检疫、铁路等部门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进入作业现场时,须停放在安全区域。

  12.外来人员、车辆不得随意在库区存放过夜,否则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

  13.配发各岗位的灭火器材由本岗位人员负责检查、保管,他人不得擅自动用,如发现失效的,应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更换。全公司各岗位人员应做到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懂得灭火常识。

  1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库区。

  15.通过铁路、龙门吊轨道平交道口的车辆、人员,须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过”的规定,不得在轨道上停留,任何人员不得从火车车皮下穿越。否则,承担因此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

  16.安全保卫人员应认真行使督查职能,加强督查工作,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因不作为或放松监管职能的,追究其玩忽职守责任。

  (四)高空作业管理规定

  1.凡在距地面2米以上(使用木梯、木凳),龙门吊进行维修保养作业的定为高空作业。

  2.凡是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一人负责监护。必须按要求佩戴合格的安全带,并固定在安全可靠的结构上,穿好防滑鞋。

  3.现场监护人员在监护好作业人员的同时,必须对高空作业面以下的人员、车辆进行疏导、指挥,防止高空坠物造成意外伤害事故。

  4.梯子作业时不得立得太直或大于45度,地脚稳固,并有人进行监护(保护)。

  5.龙门吊司机必须听从司索人员的指挥,不得凭经验和感觉随意操作。

  6.揭盖货垛时应明确一名作业人员负责安全监督,严禁跨垛、跳跃作业。

  7.凡高空作业时,严禁从高处投抛工具或材料,避免落物伤人。

  (五)动火作业的管理规定

  1.申请。需在库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前向安全保卫部提出书面动火申请,申请时列明动火单位、申请部门、动火人、看火人、动火部位、动火项目、动火时间,采取的安全措施和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并承诺遵守库区安全管理规定,同时视动火等级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

  2.分级审批管理。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把审批动火管理权分为三级,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1)一级动火审批。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①油库、油罐或储存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其连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②配电房及各种变压设备;

  ③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操作;

  ④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

  ⑤现场堆有大量可燃、易燃物质的场所。

  审批办法:由用火部门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单,召集操作工、保卫等有关人员到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定好作业时间,报安全保卫部并由安全保卫部门派专职保卫人员进行现场动火监护,动火证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批。一级动火证有效时间为1天(24小时)。一级动火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证原件,以供查验。

  (2)二级动火审批。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

  ①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②登高焊割作业。

  审批办法:由用火部门有关人员填写动火申请,并落实动火监护人,同时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作业部门负责人、操作工、动火监护人在申请单上签字后,交单位保卫部负责人审批。二级动火证有效时间为3天(72小时)。

  (3)三级动火审批。在非防火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性较小的临时动火的属三级动火。

  审批办法:由动火施工单位填写申请,落实动火监护人和灭火器材,经用火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保卫部审批。三级动火证有效时间为7天(168小时)。

  3.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动火中“八不”:

  ①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②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③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④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存油质的不动火。

  ⑤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⑥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⑦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⑧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①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动火监护人。

  ②现场动火监护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④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4.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库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保卫部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3)移交公司和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六)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

  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火种等危险品进入库区。

  2.严禁私自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在库区周围燃放烟花爆竹和烧荒。

  4.进行车辆加油时,严禁打火照明和吸烟。

  (七)安全帽使用管理规定

  1.安全帽的使用

  (1)安全帽是员工个人重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任何人进入库区作业现场(办公大楼、办公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2)在库区内从事生产和劳动时,必须戴安全帽(国家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特殊作业或劳动,采取措施后可保证人员头部不受伤害并经过保卫部批准的除外)。

  (3)人员在库房内以及室外距离建筑物10米范围内休息时,必须戴安全帽。

  (4)严禁在上方有落物危险的禁止区域内工作、行走或休息。

  (5)严禁使用基本技术性能和特殊技术性能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下颚带与帽壳相连接、无帽内垂直净空间、受过重击、退色、有裂纹、超过使用期限等不合格的安全帽。

  (6)戴安全帽时,必须系紧下颚安全帽带,保证各种状态下不脱落;安全帽的帽沿,必须与目视方向一致,不得歪戴和斜戴。

  2.安全帽的管理

  (1)严禁随意改变安全帽的任何结构。

  (2)严禁用安全帽充当器皿使用。

  (3)严禁用安全帽当坐垫使用。

  (4)除已标好的国储标志和编号外不得在安全帽上乱涂乱画或粘贴其它图文。

  (5)安全帽应妥善保管,避免受挤压存放;避免存放在酸、碱、高温、日晒、潮湿等场所;更不可和硬物放在一起。

  (6)借用他人安全帽时,必须征得主人同意并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7)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计算。暂定为3年更换,由安全保卫部为每名员工建立档案,到3年期以旧换新。

  (8)安全保卫部依据国家标准每年对安全帽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抽验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即报废。

  (9)安全帽应记入安全台帐。安全帽丢失或损坏时,应及时到保卫部办理领取或更换手续,因管理和使用不当造成的丢失或损坏,应按照安全帽采购价格(定30元)给予考核。重新领取安全帽。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保卫部审批方可重领。

  (10)安全帽编号与个人岗位证号相同,不得随意变更,如发现违章者按照编号进行考核通报。

  (11)新安全帽下发,以前旧安全帽一律不再使用,如数上交保卫部(防止老化、变形、超期造成后果),如发现使用旧安全帽者按照违章进行考核曝光。

  (12)对于临时用工安全帽帽子由用工部门申请,综合部审定,保卫部审批后,收帽子押金每个30元交财务部,保卫部门根据财务部收款收据发放安全帽。临时用工结束后安全帽交回保卫部并返回押金,如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3.安全帽的购置与发放

  (1)保卫部监督安全帽的购置和发放。保卫部根据安全帽使用期限以及抽验结果,并适时进行购置。

  (2)保卫部负责安全帽的具体分配和发放和待分配安全帽的保管。

  (3)各部门、单位、外来学习、参观、咨询人员进入库区必须配戴安全帽,安全帽统一到保卫部借用,并如数返回,如丢失由借用部门或借用人负责。

  (4)管理人员安全帽为红颜色,一线人员安全帽颜色为蓝颜色,后勤人员安全帽为白颜色;参观人员为黄颜色。

  (5)安全帽正面标志为国储标志(标志附后)。安全帽后面为安全帽的编号(现场操作人员同时印岗位名称)。编号按照员工岗位证编号,丢失或损坏的按照补发进行统一编号,补发者保卫部进行备案。

  (6)安全帽内部应有四项永久标志:(1)制造厂名称、商标、型号;(2)制造年、月;(3)生产许可证;(4)生产许可证编号。

  (7)安全帽出厂装箱,应符合每顶帽用用纸或塑料薄膜做衬垫包好再装入纸箱内,且装箱的安全帽必须是成品。箱上应注明产品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和其它注意事项等标志。箱中均要附说明书。

  (八)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凡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表彰或安全生产奖励:

  (1)部门全体人员能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全年未发生任何事故的,可获部门、班组评优评先资格。

  (2)每个员工全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可获评先选优资格。按各岗位基数,年终发放。

  (3)对预防和制止各种重大事故发生的,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

  (4)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成绩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

  (5)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种、岗位,可另发安全专项奖。

  2.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部门、班组人员未能贯彻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而发生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2)员工在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不能评先选优并视情况扣罚年终安全奖。

  (3)对责任划分不明确,安全教育不到位的,发生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要根据情节的轻重,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故意或过失损坏电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对安全隐患不整改,不处理,不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各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派员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救援,现场指挥、调度。

  3.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1)轻伤或一次重伤一人至二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本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情况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一次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至五人的安全生产事故,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3)本公司发生的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4.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有关负责人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

  5.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建议。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7.在事故调查中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个人了解情况和索取与事故有关的资料。任何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的事故调查。

  8.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档案。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安全生产的要求

  1.各部门负责人均为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2.各部门必须设置一名兼职安全员,及时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遇情况立即向领导汇报。

  3.各类设备、车辆操作或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上岗,严禁无证操作、驾驶。

  4.各种车辆、动力设备外出作业时,必须由有效授权人员批准同意。

  5.司索工必须持劳动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上岗。

  (十一)外来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

  1.凡在公司施工的外来队伍(以下简称:施工队),须遵守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消防、治安、安全生产各项保证措施。负责人须与我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全面负责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人不在现场时,须留联系手机、电话或指定专人代其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2.施工队须将本队人员的身份证或有效证件交安全保卫部办理入库手续,接受查询。交治安保证金 1000-2000元。办理车辆、施工人员出入证,交押金。为区分不同施工队,出入证分为不同颜色,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如电工、电、汽焊工、司机等要在登记表中注明,无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无担保人的流动人口不许录用。来往、更换施工人员时,要到安全保卫部办理登记。安全保卫部定期核实人员情况。

  3.服从资产管理部门对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施工队须组织全员对我公司安全规定进行教育培训,确保施工安全。

  4.施工队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办法,成立3人治保组,并报安全保卫部备案。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不发生民事刑事案件。

  5.施工队必须设立安全员1名,佩带明显标记(志),严格执行岗位职责,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监督,定期进行安全施工、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指挥和操作及时制止。

  6.在库区动用明火、电焊、气焊等施工作业,必须到安全保卫部办理相关手续。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防火安全“四懂四会”。施工重地设警示牌。

  7.施工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消防井,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违者罚款。

  8.禁止在库区吸烟或带入火种, 不得乱扔烟头、乱堆易燃杂物、躺在宿舍床上吸烟。禁止使用电炉、电褥子、热得快,一经发现,罚款处理。

  9.严禁工程翻斗车、叉车、装载机车上带人行驶。未经培训或无证、违章驾驶翻斗车、叉车、装载机等机械设备,出现人身事故者,责任自负。

  10.施工队要提前与资产管理部做好用电计划,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动用各种电器、电闸箱。必须由专业电工接电线,禁止电线丝头直接在插座上使用,严禁个人私搭乱接。不准私自动用各种机械设备、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后果责任自负。

  11.严禁任何施工车辆在龙门吊轨道、铁路道口上停留或抢行。施工人员严禁从停在专用线上的铁路货车底下出入,出现人身事故者责任自负。

  12.禁止酗酒闹事、聚众打架、斗殴,如损坏我公司电器、工具、生产设备要照价赔偿。杜绝“盗窃”、“黄、赌、毒”等犯罪行为,违者清退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3.对施工人员进行遵守公共道德教育。经常组织自查,不准在与工作、住宿无关的区域、室内外游转。不乱丢烟头,不乱泼、乱倒, 随地大小便。注意个人财物管理。

  14.施工人员如遇火灾和其他严重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听从指挥, 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15.伙房炉灶周围禁止存放易燃物,并由专人管理。注意集体伙食管理,防止发生集体食物中毒现象。

  16.施工人员出入库区要下车,出示施工队出入证。携带物品出库,必须持有我公司签发的出库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工程物品出库,必须持有资产管理部门填写的出门证,并主动接受门卫检查。